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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8-11-25 09:38浏览数:371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精神,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北到启扬高速,东到G233国道,南到沪陕高速,西到金湾河至芒稻河水域与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接壤,该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含禁止播放电子烟花爆竹,下同)。

第二条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园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上述地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守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第三条区政府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禁放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第五条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条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全区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第十条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十一条本通告自2019年元月1日起施行,由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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