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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2018-06-18 10:39浏览数:699 

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开展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冒领养老金,确保基金安全,进一步保障全体参保缴费人员的根本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2001〕8号)和《关于对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开展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通知》(苏劳社险管〔2001〕10号)规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开展2018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和对象:我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包括领取遗嘱补助对象)。

二、认证时间:企业离退休人员每年认证一次,时间为5月至7月;遗嘱补助对象每年认证两次,时间为上半年1月至2月,下半年7月至8月。

三、认证方式:

1在本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包括遗嘱补助对象)(1)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所在劳动保障所(城区的到所在社区)办理;(2)代理人携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村(社区)盖章后,送所在劳动保障所(城区的到所在社区)办理;(3)代理人携带当事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到所在劳动保障所(城区的到所在社区) 办理。

2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包括遗嘱补助对象)持《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您现居住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或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工作站进行审核、确认,并于 2018 年7月30日前将表寄回区人社局社保中心,邮寄地址:扬州市江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301办公室(江都区浦江路85号),邮政编码:225200可登录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电子版打印。网址:http://www.jiangdu.gov.cn/jdrsj/index.shtml

3、长期居住境外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

四、特别提醒:如果不能按期办理认证手续的,将按照规定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直至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通过后再行恢复并补发暂停期间养老保险待遇。

   五、法律责任: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除依法追回冒领款项外,还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0514-80805879    1895250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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